玻璃夹砂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抽样规则

2014-07-05 23:29:51 更新  |  来源:  |   次阅读

玻璃夹砂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抽样规则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玻璃夹砂管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
 

实施标准
 

GB/T 21238-2007《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以下称GB/T 21238)
 

抽样


方法

 

1.该单元分为三个产品品种,分别是FRPM-Ⅰ、FRPM-Ⅱ、FRPM-Ⅲ。


2. 企业申请取证或已获证企业增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增加产品单元、增加产品品种,其所申请的产品品种的最大规格型号产品必须抽样检验;已获证企业增加公称直径或增加压力等级,只需抽样检验所申请增加的规格型号产品。


3.在受检企业自检合格的成品堆场中抽样。受检批应由同材料、同规格、同工艺生产的管子组成,其规格型号应为产品标准中明示的规格型号,且为连续二个月内生产的产品。样品龄期不超过6个月。组批的管子数量为100根,不足100根按一批处理。随机抽取6根样品,样品加盖输水管审查部封样章或封样条。


4.6根样品均进行外观质量、尺寸(直径、长度、管壁厚度、管端面垂直度)和巴氏硬度检验。然后从中抽取 4根,其中2根进行内衬层厚度、树脂不可溶分含量、直管段管壁组分含量和初始力学性能(初始环刚度、初始环向拉伸强力、初始轴向拉伸强力及拉伸断裂应变、水压渗漏、初始挠曲性和初始环向弯曲强度)检验;另2根备用。


5.抽样应在受检企业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要求受检企业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在《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抽样单》(见表13)上签字,并盖企业公章。一旦抽样完毕,样品不得更换、修补和随意移动。

 

检验项目及


判定标准

 

见表21《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综合判定原则
 

所有检验项目均合格(含标准规定允许复检项目复检合格),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综合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1)所抽6根的外观质量、尺寸和巴氏硬度有不合格项时;


(2)抽取的2根管(用于水压渗漏、内衬层厚度、树脂不可溶分含量、直管段管壁组分含量、初始力学性能检验)均不合格或一根管有3项及以上不合格时;


(3)用2根备用管对不合格项进行再次检验,仍有不合格时。

 

检验用仪器、


设备和量具

 

1.检验用仪器、设备和量具应符合GB/T 21238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必须经过计量检定并在检定有效期内。


2.现场检验使用非检验机构的水压检验装置,检验人员应确认水压检验装置符合检验要求,水压检验操作人员符合上岗要求,方可进行水压检验。

 

其它说明
 

1.外观质量、尺寸和巴氏硬度为一次抽样检验,内衬层厚度、树脂不可溶分含量、直管段管壁组分含量和初始力学性能为二次抽样检验。


2.现场检验使用企业的水压检验装置时,检验组应将所检规格型号管子的水压试验制度的书面文件提供给企业水压试验机操作人员,检验人员应在现场全程监督水压检验过程;检验完毕应请水压机操作人员在该文件上签字后带回检验机构随检验原始记录一同保存。
龙康给排水技术

0